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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起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资产核销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0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资产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资产损失确认及核销的管理,准确计量公司各项资产的价值,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资产是指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资产,金融资产包括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等。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资产减值是指第二条所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资产减值准备为针对上述资产的减值而计提的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第四条 资产核销指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本制度所称事实损失是指公司的资产(一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六条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执行;

公司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准则》规范的交易形成且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或合同资产,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公司根据以前年度的实际信用损失,并考虑本年的前瞻性信息,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并采用预期信用损失的简化模型,始终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涉及的会计估计政策为:

(一)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单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收款项视为重大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二)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组合名称确定组合的依据计提方法
组合1(风险组合)除单项计提、组合2之外的应收款项公司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并考虑前瞻性信息结合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情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信用损失率,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
组合2(性质组合)公司将应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款项、应收票据、云信、融信等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等等无显著回收风险的款项划为性质组合

(三)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理由单项金额不重大且按照组合计提坏账准备不能反映其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第七条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执行。

第八条 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等资产减值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执行。

第三章 资产减值计提程序

第九条 公司财务资金中心为资产减值及核销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条 除用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不需审批外,采用其他方法计提的资产减值需履行以下程序:

1.在资产负债表日,各公司财务部门逐项检查公司各项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编制减值报告,报告应说明资产减值具体情况、减值原因、相关数据资料和确凿证据(如有必要需提供独立第三方的鉴证报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控股子公司应将经其企业负责人审核批准的资产减值报告上报至财务资金中心;

2.财务资金中心汇总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资产减值报告并形成合并资产减值说明文件;

3.风控审计中心发表审核意见;

4.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相关资产计提减值或者核销资产,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5.经审议层级审批后,财务资金中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章 资产核销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资产核销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当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该项资产确实发生事实损失时,公司应对资产发生损失的事实进行认真确认,取得确凿证据,履行规定的资产核销程序。

第十二条 对于确需核销的资产,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各公司财务部门依据拟核销资产的相关证明材料,编制核销资产报告,申请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至少应当列表说明拟核销资产名称、账面价值、资产可回收金额等;

2.核销原因;

3.追踪催收和改进措施;

4.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5.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有关联方偿付能力是否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说明;

(二)由财务资金中心汇总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资产核销报告,并形成合并资产核销报告;

(三)风控审计中心提出审核意见;

(四)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相关资产计提减值或者核销资产,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五)经审议层级审批后,各公司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资产核销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会计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亦同。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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