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向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暨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等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博”、“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格力博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向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暨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48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1,54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30.8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4,950.9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0,511.24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4,439.6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月31日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2月1日对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3)验字第61457418_B01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实施主体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 |
1 | 年产500万件新能源园林机械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 公司 | 116,900.00 | 116,900.00 |
2 | 年产3万台新能源无人驾驶割草车和5万台割草机器人制造项目 | 公司 | 34,000.00 | 34,000.00 |
3 | 新能源智能园林机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公司 | 44,700.00 | 44,700.00 |
4 |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 公司 | 150,000.00 | 150,000.00 |
合计 | - | 345,600.00 | 345,600.00 |
三、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向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暨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等相关事项的情况及原因
(一)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向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1、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向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具体情况
“年产500万件新能源园林机械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原计划由公司实施,现拟将实施主体变更为越南全资子公司GREENWORKS (VIET NAM)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格力博越南”)。该项目原位于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龙路以南、城际铁路以北、规划春江路以东,现拟将该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变更至越南。
为保障上述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变更后的实施主体格力博越南的实际情况,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向其增资或提供借款,其中增资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美金(或等值人民币),增资及提供借款合计金额不超过该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111,197.69万元。
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建设安排及资金需求在上述增资及借款总额范围内逐步拨付。借款期限为实际借款之日起,至募投项目实施完成之日,借款利率后续另行确定,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可提前还款或到期续借。
“年产3万台新能源无人驾驶割草车和5万台割草机器人制造项目”、“新能
源智能园林机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原位于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龙路以南、城际铁路以北、规划春江路以东,现拟增加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星港路65-3号及65-6号作为前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由新建厂房变更为利用现有厂房和新建厂房。
2、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向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原因近年来,全球市场贸易摩擦不断,贸易保护主义有抬头的趋势,欧美等国家纷纷通过设置贸易壁垒、提高关税征收额度、开展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等方式实行贸易保护措施,对公司的产品出口带来一定负面影响。变更格力博越南为“年产500万件新能源园林机械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在越南实施该募投项目,可以充分利用越南对外贸易开放程度较高、劳动力资源充足、税费政策优惠等诸多优势,与国内生产基地统筹考虑,依据园林机械行业发展趋势,对公司战略行动统一协调,将位于不同国家的经营活动连接起来,更充分地利用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灵活配置经营资源,推行全球化发展战略。此外,由于“年产3万台新能源无人驾驶割草车和5万台割草机器人制造项目”、“新能源智能园林机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原实施地点在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龙路以南、城际铁路以北、规划春江路以东,自有厂房尚在建设中,一定程度上导致实施募投项目进度迟缓,公司现拟增加实施地点,以利用公司现有厂房及新建厂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以进一步提速公司在相关应用场景的布局,并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为确保募集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保障募投项目实施效率,提请股东大会同意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与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向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募投项目内完成相关备案,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项目支出等。
(二)调整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
1、调整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具体情况
截至2023年8月27日,“年产500万件新能源园林机械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 | 实际投入金额 |
年产500万件新能源园林机械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 公司 | 116,900.00 | 116,900.00 | 6,772.25 |
包含:土地购置 | 2,304.00 | |||
土建工程 | 3,398.31 | |||
设备购置及安装 | 1,069.94 |
注:“年产500万件新能源园林机械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已投入募集资金进行土地购置、土建工程以及设备购置及安装,鉴于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已发生变更,其中部分募集资金投入的土地及建设的厂房,将由“年产3万台新能源无人驾驶割草车和5万台割草机器人制造项目”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投入的设备购置,后续将运至越南,由格力博越南在“年产500万件新能源园林机械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下继续使用。
基于“年产500万件新能源园林机械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公司将对其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构成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投资项目 | 变更前投资金额 | 变更后投资金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 |
土地购置 | 2,304.00 | 9,800.00 | - |
土建工程 | 36,185.90 | 54,176.20 | 47,552.72 |
设备购置及安装 | 51,720.13 | 33,735.12 | 33,703.64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200.00 | - | - |
基本预备费 | 4,520.50 | 2,637.34 | - |
铺底流动资金 | 21,969.47 | 30,082.07 | 29,941.33 |
总投资 | 116,900.00 | 130,430.73 | 111,197.69 |
注: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如上表所示,调整前,公司拟投入“年产500万件新能源园林机械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的投资金额及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为116,900.00万元;调整后,拟投入该项目的资金金额为130,430.73万元,拟投入该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为111,197.69万元,该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对于投资总额调整导致的募集资金不能满足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部分,公司将根据实
际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投入。同时根据上述调整,“年产3万台新能源无人驾驶割草车和5万台割草机器人制造项目”的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构成将同步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投资项目 | 变更前投资金额 | 变更后投资金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 |
土地购置 | 256.00 | 2,560.00 | 2,560.00 |
土建工程 | 5,175.12 | 8,573.43 | 8,573.43 |
设备购置及安装 | 17,192.45 | 17,192.45 | 17,192.45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100.00 | 100.00 | 100.00 |
基本预备费 | 1,136.18 | 1,136.18 | 1,136.18 |
铺底流动资金 | 10,140.25 | 10,140.25 | 10,140.25 |
总投资 | 34,000.00 | 39,702.31 | 39,702.31 |
2、调整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原因
调整后的“年产500万件新能源园林机械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拟投入资金金额为130,430.73万元,超出原投资金额13,530.73万元,主要原因是土地面积增加导致建设投资增加。拟用于该项目的土地位于越南太平省,占地面积202,405平米,比原占地面积61,678平米增加了140,727平米。因“年产500万件新能源园林机械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到越南,但是该项目原本所需的土地购置款2,304.00万元已经支付,土建工程3,398.31万元已经支出,因此这部分款项改由“年产3万台新能源无人驾驶割草车和5万台割草机器人制造项目”承担,对应的投资金额由34,000万元增加至39,702.31万元。
(三)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
1、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的具体情况
结合项目施工前期准备工作流程、建筑工程计划进度等实际情况,为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持续推进,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整体运行效率,公司拟将“年产500万件新能源园林机械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年产3万台新能源无人驾驶割草车和5万台割草机器人制造项目”“新能源智能园林机械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
2、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的原因
上述募投项目于2020年立项规划建设周期,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3年1月31日。立项计划建设周期与实际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存在差异,使项目在资金投入上出现时间差,项目本身的客观条件和环境在此过程中发生较大变化,项目推进受到较大影响。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结合当前该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拟将上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四、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向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暨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等相关事项的影响
变更“年产500万件新能源园林机械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向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增加“年产3万台新能源无人驾驶割草车和5万台割草机器人制造项目”、“新能源智能园林机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同时实施方式由新建厂房变更为利用现有厂房和新建厂房;调整“年产500万件新能源园林机械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和“年产3万台新能源无人驾驶割草车和5万台割草机器人制造项目”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同时将“年产500万件新能源园林机械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年产3万台新能源无人驾驶割草车和5万台割草机器人制造项目”“新能源智能园林机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调整事项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五、需履行的报批或备案程序
(一)境内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尽快办理境内发改委、商务厅备
案或核准文件及外汇登记手续。
(二)境外审批或备案手续
2021年9月1日,格力博越南取得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太平省经济区及工业区管理会核发《投资登记认证》(7607113540)。
2022年2月16日,格力博越南取得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太平省环境资源局核发《土地使用权证》(CS 666789)。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尽快办理境外其他备案或核准文件。
六、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需要,结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规划及各子公司业务定位,同意将原由公司实施的募投项目“年产500万件新能源园林机械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越南全资子公司GREENWORKS (VIET NAM) COMPANY LIMITED,变更越南为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向其增资或提供借款,其中增资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美金(或等值人民币),增资及提供借款合计金额不超过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111,197.69万元。增加“年产3万台新能源无人驾驶割草车和5万台割草机器人制造项目”、“新能源智能园林机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同时实施方式由新建厂房变更为利用现有厂房和新建厂房。调整“年产500万件新能源园林机械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和“年产3万台新能源无人驾驶割草车和5万台割草机器人制造项目”的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同意将“年产500万件新能源园林机械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年产3万台新能源无人驾驶割草车和5万台割草机器人制造项目”“新能源智能园林机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向子公
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暨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等相关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促进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向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暨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等相关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向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暨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等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向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暨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等相关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向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暨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投资总额及
内部投资结构等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向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暨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等相关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向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暨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等相关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向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暨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等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刘新浩 | 黄建飞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