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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投: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0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执行财政部发布的有关通知,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2、变更日期

公司按照财政部上述文件规定的施行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3、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变更,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

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根据16号准则解释的前述要求,公司将确认因租赁业务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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