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贷款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贷款银行:中信银行杭州分行
借款人:淮安弘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贷款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委托贷款期限:十二个月;
委托贷款利率:年利率 15%
其它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本次委托贷款有待相关协议正式签订后实施。
一、委托贷款概述
公司通过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向淮安弘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 5,000 万元人民币的
委托借款,用于淮安弘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业务经营。本次委托贷款年利率为 15%,期
限为一年。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对外投资行使决策权,本委托贷款事项已由公司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
本项委托贷款不构成关联交易。
参照《股票上市规则》第 9.10 条相关规定,公司相同交易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没
有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委托贷款主体的基本情况
淮安弘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3 月,是为了投资兴建弘康兴旺角项目所
成立的项目公司,该项目是淮安市富士康集团工业园区重点招商配套项目。公司注册资本
2000 万元,股东及法人代表为李先华先生。
根据淮安弘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审计会计报表: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总资
产 50152 万元,2011 年实现净利润 5233 万元。
三、委托贷款合同基本情况
委托人:本公司
贷款人:中信银行杭州分行
借款人:淮安弘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委托贷款金额:
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委托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2、委托贷款用途:合同项下之委托贷款将用于借款人的业务经营。
3、委托贷款期限: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一年,贷款期内可提前还款。
4、委托贷款利率与结息方式:
合同项下委托贷款年利率 15%,按月结息,结息日为该月 20 日。付息日为结息日的次
日(遇非银行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
5、贷款担保
该项目以已建成且产权完整的商业房产作抵押担保,抵押物为弘康兴旺角项目中建
筑面积为 10831.14 平方米的商业用房。
四、本次委托贷款的目的、存在的风险
1、委托贷款目的: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活动资金周转和满足公司项目投资用款的基础
上,将自有资金用于风险相对可控的中短期资金拆借项目,以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
2、存在的风险:如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公司需通过处置抵押物等方式收
回委托贷款资金。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