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2023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以前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截至报告期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49,156.13万元。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切实执行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要落实内控管理制度,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机制,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本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依照相关法规要求、公司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能够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把控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下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沈亿勇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字:
蔡仲曦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字:
朱 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