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对报告期内(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累计已归还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30,000万元;公司与控股股东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余额为140,533.76万元。
2.截至2023年6月30日,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与公司非经营性往来资金余额为232.86万元。
3.除上述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与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与公司非经营性往来外,公司2023年半年度发生的资金占用情况均为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发生的关联方资金往来。
4.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余额73,090.7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2.58%。
5.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及2019年度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烟台山海食品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和贸易融资提供不超过8,000万元额度的担保,期限1年,用于该公司正常的流动资金周转,截至本报告期末该项担保余额为47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4%,该担保已逾期。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七
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及2020年度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烟台山海食品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和贸易融资提供不超过8,000万元额度的担保,期限1年,用于该公司正常的流动资金周转。截至报告期末该项担保余额为2,7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35%。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及2022年度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烟台山海食品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和贸易融资提供不超过8,000万元额度的担保,期限1年,用于该公司正常的流动资金周转。报告期内,公司对该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部分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募集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要求。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家强 于江 徐景熙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