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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海德:关于为公司员工提供购房借款并制定《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0

证券代码:301318 证券简称:维海德 公告编号:2023-036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公司员工提供购房借款并制定《员工购房借款管理

办法》的公告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海德”)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员工提供购房借款并制定<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的议案》。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自有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购房借款,在此限额内资金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并进一步制定了《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具体情况如下:

一、购房借款对象的范围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员工,“子公司”的范围包括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与前述主体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关联人除外。

二、购房借款事项概述

1、总额度:公司用于员工购房借款资金池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即购房借款未偿还余额应当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在此额度范围内,员工归还的借款及尚未使用额度可循环用于后续公司员工借款申请;如员工申请的借款金额超过公司借款总额度,则按申请时间进行轮候和审批。

2、借款资格:公司及子公司正式员工,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规定等级并满足一定的任职年限。员工以家庭为单位,在职期间只能享受一次购房借款福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借款用途:用于员工在公司认可的区域购房的资金周转。

4、购房要求:仅限于员工在境内长期工作所在地购买唯一自住商品房(不含商铺、自建房和宅基地,房产面积以房产证为准)。

5、员工个人借款额度:

(1)管理岗位员工购房借款:实际批准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税前年薪的2倍且不超过人民币80万元(四舍五入取整数),同时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的20%(以购房合同为准)。

(2)研发岗位员工购房借款:实际批准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税前年薪的2倍且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四舍五入取整数),同时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的20%(以购房合同为准)。

(3)其他岗位员工(非生产)购房借款:实际批准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税前年薪的2倍且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四舍五入取整数),同时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的20%(以购房合同为准)。

公司根据借款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职务、偿还能力、绩效表现等因素综合确定实际借款额度。

6、借款期限:最长还款期限为五年。

7、借款利息:无息借款。

8、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9、还款方式:自发放借款之日起12个月内免还款,12个月后开始每月在借款申请人经核算的当月税后工资中自动扣减,每月扣减金额为员工所借款项在免还期届满后剩余的借款期限内按月分摊【即每月扣减金额=(借款金额+利息(如有)/(借款总月数-12个月)】。如借款申请人当月税后工资未能满足公司按月扣减还款金额的,借款申请人应在当月税后工资发放后20日内以其他自有资金还款至公司指定账户,否则将按照同期银行贷款报价利率的2倍加收逾期还款利息。

10、借款申请、审批及监督程序:

员工借款申请审批通过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最终审批情况办理公

司与拟借款员工签署《员工购房借款合同》,并由公司财务部门向申请人发放借款。各部门审核人及相关审批人、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借款及还款、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等相关事宜。

本次向员工提供购房借款事项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本次制定的《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风险防范措施

1、公司制定了《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对员工借款的资格、条件、借款额度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2、公司与借款员工签署《员工购房借款合同》,明确借款员工的还款计划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违约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3、借款员工在借款期限到期日前非因公司单方面辞退原因而离职的,借款员工还需按《员工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利息。

4、借款过程中,员工如出现公司单方面辞退原因离职、虚假陈述、伪造材料、擅自变更借款用途等公司认为需要提前收回借款及《员工购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四、授权事项

提请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后续实施过程中对《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确定的各项流程、还款规定等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授权公司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借款及还款等事宜。

五、相关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

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员工提供购房借款并制定<员工购房借款

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购房借款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和2022年9月9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超募资金1.6亿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根据公司作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故该议案于2023年9月9日后生效。

(一)董事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为吸引和稳定人才,提高优秀人才的稳定性和归属感,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公司拟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自有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购房借款,并制定《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对员工借款的资格、条件、借款额度等进行了具体规定,整体风险可控,且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免息购房借款,是为了缓解员工购房时的经济困难,进一步完善公司员工福利制度体系建设能够更好地吸引和留住关键岗位核心人才,优化人才队伍建设。《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在充分考虑员工的职位级别、履约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为员工提供购房经济支持,有利于公司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人才,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

为员工提供购房借款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制定的《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明确了借款流程和风险防范措施,充分考虑了员工的履约能力等因素,整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为公司员工提供购房借款并制定<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的议案》。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为员工提供购房借款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为完善员工福利制度、稳定人才队伍,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使用合计不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购房借款,不涉及募集资金,不涉及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借款,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风险处于可控范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为员工提供购房借款事项并制定《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的事项无异议。

六、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人民币0元(不含本次购房借款),不存在逾期未收回财务资助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员工提供购房借款并制定<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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