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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谷华泰: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23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0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23年半年度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6.04元/股调整为5.84元/股。

二、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调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置换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四、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将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公司财务成本,降低资金使用成本,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审议程序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五、《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取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授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取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授权的议案》符合当前市场形势、监管政策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八、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截止2023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5,323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51%。其中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山东戴瑞克新材料有限公司累计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1,885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4.28%;对山东谷丰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累计担保总额为人民币3,438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24%。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除上述担保外,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事项。公司对外担保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未发生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张辉玉 朱德胜 张洪民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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