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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光电: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0

证券代码:301362 证券简称:民爆光电 公告编号:2023-005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07号)同意注册,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 2,617万股,发行价格为

51.0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3,597.85万元,扣除本次发行预计发行费用9,299.08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4,298.7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3年7月31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42700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已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
1LED照明灯具自动化扩产项目59,020.5659,020.56
2总部大楼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31,151.3631,151.36
3补充流动资金项目20,000.0020,000.00
合计110,171.92110,171.92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为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截至2023年7月31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3,084.49万元,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人民币3,084.49万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序号投资项目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1LED照明灯具自动化扩产项目3,084.493,084.49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3年7月31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为人民币264.82万元,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人民币264.8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 行费用金额(不含税)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不含税)
1审计及验资费用259.43259.43
2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5.395.39
合计264.82264.82

(三)本次置换募集资金的总体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已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安排“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为人民币3,084.49万元,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自筹资金为人民币 264.82万元,合计置换募集资金为人民币3,349.31万元。以上事项已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3]8063—11号)。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安排一致,本次拟置换的先期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同意公司使用3,349.31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和意见

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同意公司使用3,349.31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宜,其内容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该置换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先期投入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3]8063—11号)。鉴证结论为:经审核,我们认为,民爆光电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与实际情况相符。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民爆光电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天职国际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要求。保荐人对民爆光电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4.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3]8063—11号;

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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