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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光电: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民爆光电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0

国信证券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爆光电”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对民爆光电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07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1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51.0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3,597.8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9,299.08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4,298.77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已于2023年7月3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42700号)。

公司已经就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
1LED照明灯具自动化扩产项目59,020.5659,020.56
2总部大楼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31,151.3631,151.36
3补充流动资金项目20,000.0020,000.00
合计110,171.92110,171.92

三、本次增资的基本情况

“LED照明灯具自动化扩产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民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民爆)、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为便于该项目有效推进,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8,000万元向惠州民爆增资,其中1,000万元计入惠州民爆注册资本,7,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上述增资资金将直接汇入惠州民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本次增资完成后,惠州民爆的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6,0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7,000万元,仍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四、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项目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惠州民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年9月6日
法定代表人刘志优
注册资本6,000.00万元
实收资本6,000.00万元
注册地址惠州市惠澳大道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金达路3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惠州市惠澳大道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金达路3号
经营范围光电材料及声光机电一体化产品、计算机软件、LED发光材料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及相关的技术咨询,电子产品、灯饰、灯具的设计开发、生产及销售,国内贸易,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LED照明亮化工程施工,节能环保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民爆光电持有100%股权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万元)科目2022年/2022-12-31
总资产32,247.89
净资产5,629.16
项目基本情况
营业收入25,758.19

净利润

净利润791.19

五、本次增资后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安全,公司和惠州民爆已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和惠州民爆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将根据有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进行增资,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增资相关事宜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民爆光电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程久君 张 敏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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