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爆光电”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对民爆光电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07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1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51.0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3,597.8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9,299.08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4,298.77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已于2023年7月3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42700号)。
公司已经就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现金管理目的
根据《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投资项目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投入 |
1 | LED照明灯具自动化扩产项目 | 59,020.56 | 59,020.56 |
2 | 总部大楼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31,151.36 | 31,151.36 |
3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20,000.00 | 20,000.00 |
合计 | 110,171.92 | 110,171.92 |
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将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拟合理利用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回报。
三、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了提高公司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安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的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9.5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用于现金管理的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现金管理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含)。其中自有资金部分如单笔投资的存续期超过了决议有效期,则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之日止,但该笔交易额度纳入下一个审批有效期计算。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三)投资品种
募集资金投资产品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投资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类现金管理产品等;自有资金投资产品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类现金管理产品等。以上募集资金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公告。
(四)实施方式
上述事项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在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在上述额度范围及期限内行使投资决策、签署相关文件等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拟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的现金管理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2、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单位所发行的相关产品;并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投资产品运作情况,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部为现金投资产品事项的监督部门,对公司现金投资产品事项进行审计和监督;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资金使用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且能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能进一步提升公司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9.5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其中自有资金部分如单笔投资的存续期超过了决议有效期,则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之日止,但该笔交易额度纳入下一个审批有效期计算。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该事项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 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9.5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资金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及资金成本,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民爆光电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民爆光电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人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程久君 张 敏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