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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0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提交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及资金成本,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惠州民爆进行增资,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8,000万元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

四、《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宜,其内容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该置换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

五、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及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3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

有关规定,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进行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3年6月30日的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进行对外担保事项。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吴战篪、卢护锋、廖斌

2023年8月28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战篪 卢护锋 廖 斌

2023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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