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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光电: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民爆光电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0

国信证券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爆光电”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对民爆光电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07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1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51.0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3,597.8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9,299.08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4,298.77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已于2023年7月3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42700号)。经其审验,截至2023年7月31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公司已经就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
1LED照明灯具自动化扩产项目59,020.5659,020.56
2总部大楼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31,151.3631,151.36
3补充流动资金项目20,000.0020,000.00
合计110,171.92110,171.92

三、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拟以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在项目规划范围内预先投入部分募投项目。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3]8063—11号),截至2023年7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3,084.49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投资项目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1LED照明灯具自动化扩产项目59,020.5659,020.563,084.49
2总部大楼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31,151.3631,151.360
3补充流动资金项目20,000.0020,000.000
合计110,171.92110,171.923,084.49

四、拟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23年7月31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累计金额为人民币264.82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类别金额
1审计及验资费用259.43
2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5.39
合 计264.82

五、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前述内容,公司决定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3,084.49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264.82万元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置换事项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349.31万元。本议案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同意公司使用3,349.31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宜,其内容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度的规定。该置换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职国际已就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出具了《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3]8063—11号),认为民爆光电管理层编制的截至2023年7月31日止的《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与实际情况相符。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民爆光电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天职国际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要求。

保荐人对民爆光电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程久君 张 敏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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