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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光电: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0

目 录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1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3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天职业字[2023]8063-11号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爆光电”)管理层编制的《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进行鉴证。

一、管理层的责任

民爆光电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编制的要求编制《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民爆光电管理层编制的《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民爆光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附件:《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以下无正文]

中国·北京 二○二三年八月十五日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附件: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一、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5月18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23]1107号”文《关于同意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民爆光电”)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617.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51.0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35,978,5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92,990,761.0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42,987,738.91元。上述资金于2023年7月31日到位,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7月31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3]42700号验资报告。

二、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民爆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LED照明灯具自动化扩产项目59,020.5659,020.56
总部大楼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31,151.3631,151.36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20,000.0020,000.00
合计110,171.92110,171.92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本公司将根据上述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支付项目投资款。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支付项目剩余款项及置换先期投入。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3年7月31日止,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为人民币3,084.49万元,具体运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已预先投入资金
LED照明灯具自动化扩产项目3,084.49
合计3,084.49

四、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9,299.08万元,其中保荐及承销费不含税总额人民币6,807.43万元,其中:人民币6,807.43万元已在募集资金中扣除。截至2023年7月31日止,本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公开发行费用人民币264.82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置换人民币264.8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不含税)
审计及验资费用259.43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5.39
合计264.82

五、置换募投资金的实施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本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还须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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