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中核财务公司半年度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相关要求,未发现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同意将《关于中核财务公司年度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二、对《关于中核二二与中核华建债务重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公司独立性等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中核二二与中核华建债务重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