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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格米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3年8月)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0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修订对照表(2023年8月)

原条款新条款
第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第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九条 如因公开或非公开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或行权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第九条 如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其买卖计划提前2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交所各项规则的,或者可能存在不当情形,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其买卖计划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各项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或者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 … …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第十四条 … …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原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出售的公司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50%。/
原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公司应当将聘任理由以及相关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原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买卖: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原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 …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六章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 …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但未达到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二)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七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时(如适用),按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行为完成时,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情形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应当
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 (三)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如适用); (五)对于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金额下限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如适用); (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八)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九)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比照前款要求,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二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原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 … 如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可在公司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 … 如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可在公司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原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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