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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格米特: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3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0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3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套期保值业务包括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等衍生品业务。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以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原材料采购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从事买进或卖出交易所期货或其他衍生产品合约,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风险的交易活动,所采用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远期/互换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公司及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第四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得超出经营实际需要从事复杂套期保值,不能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衍生品投机。

第五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套期保值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1、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2、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3、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4、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5、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6、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7、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套期保值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1、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需成立由公司董事长牵头,以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审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套期保值交易投资工作小组,负责套期保值交易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2、公司财务部门是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首席财务官为交易第一责任人;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套期保值交易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管理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为监督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4、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5、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投资权限内审批套期保值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的套期保值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超过规定权

限的套期保值投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操作事宜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在董事会获股东大会批准的最高额度内,由公司管理层确定具体的金额和时间。经授权后管理层开展套期保值交易的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批额度。

第四章 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2、财务部门:是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首席财务官为责任人。

3、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三条 公司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管理,对拟进行交易的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以及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建议方案,根据内部决策权限报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对于超过董事会权限,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出具专项分析报告,经董事会、股东大会逐级审议通过后实施。

2、公司财务部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择具体的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3、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套期保值业务价格,并与公司确认。

4、财务部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套期保值业务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首席财务官、会计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经理。

5、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并向总经理报告相关情况。

6、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总经理报告。

7、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在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套期保值交易合同中约定的交易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总经理经审慎判断后,在董事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七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内部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当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套期保值业务品种的公允价值

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消后,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时,财务部门必须立即向公司总经理、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第十九条 公司所有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在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均需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并触及本制度第十八条情形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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