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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比中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 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和胜任能力,诚信状况良好,在其担任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机构期间能够保持工作独立性,勤勉尽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工作,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公司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延续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二、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三、 关于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2020-2022年度以及2023年1-6月)及其附注内容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等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傅愉(Fu Yu)、林斌生、刘舒婷、徐雪妙

2023年8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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