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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比中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及《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和胜任能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本次续聘审计机构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至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2023年半年度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与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一致,公司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四、 关于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2020-2022年度以及2023年1-6月)及其附注内容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等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傅愉(Fu Yu)、林斌生、刘舒婷、徐雪妙

2023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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