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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比中光: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0

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3-058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

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变更保荐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根据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需要并经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聘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公司与原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监管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中信建投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金公司承接。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奥芯微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奥芯”)、奥诚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奥诚”)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监管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同时,鉴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已按规定用途使用完毕,为了便于对募集资金专户的管理,公司对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办理了注销手续。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49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01,000股,发行价格30.9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3,963.1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8,229.1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5,734.00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7月4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7月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336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重新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和注销情况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近日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监管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奥芯及上海奥诚连同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监管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存储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已按照使用计划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已全部使用完毕;为了便于对募集资金专户的管理,公司已于近日办理完成该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募集资金账户注销后,公司就该募集资金专户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用途募集资金余额备注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支行95508802042346009313D视觉感知技术研发7,636.98活期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软件基地支行7559261922106083D视觉感知技术研发125.83活期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软件基地支行7559612730102083D视觉感知技术研发18.82活期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软件基地支行7559612756107083D视觉感知技术研发675.29活期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8110301012600629174补充流动资金1.00本次注销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44030401600003722563D视觉感知技术研发10.85活期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3371301001003908083D视觉感知技术研发3.49活期
合 计8,472.27

注:1、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余额8,472.27万元与实际结余募集资金余额46,472.27万元差异38,000.00万元,系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到期金额;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0元,公司已经办理完成该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

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支行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软件基地支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5、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7、上述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重新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重新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二:深圳奥芯微视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三:奥诚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甲方一、甲方二和甲方三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一、甲方二及甲方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均仅用于甲方3D视觉感知技术研发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鉴于甲方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定持续督导期尚未结束,丙方拟作为甲方一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保荐人,在丙方与甲方一就甲方一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签署《保荐协议》后,丙方将对应承接对于甲方一的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赫、李嘉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3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3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

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二)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重新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保荐机构以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分别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其主要内容无实质性差异。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一: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乙方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乙方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乙方一、乙方二和乙方三以下合称为“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均仅用于甲方3D视觉感知技术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鉴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定持续督导期尚未结束,丙方拟作为甲方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保荐人,在丙方与甲方就甲方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签署《保荐协议》后,丙方将对应承接对于甲方的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赫、李嘉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3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3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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