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张旭波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提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张旭波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任职人员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聘任张旭波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戴海平:
彭 涛:
袁 渊:
日期: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