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相关规定,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审议、表决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审议<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独立董事:刘俊勇、黄进、董国云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