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3上半年公募基金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中银资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长三角科创母基金进展情况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3上半年
公募基金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公司2023年上半年实际发生的公募基金关联交易履行了关联交易审批程序,交易事项合理,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确认2023年上半年公募基金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中银资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长三角科创母基金进展情况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的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参与设立科技创新协同发展母基金,有利于公司发展相关基金业务,响应国家支持的战略转型,能为公司带来一定的合理收益,且不会因此形成对公司关联方的依赖;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体现了公允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关联交易议案的董事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
我们同意《关于中银资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长三角科创母基金进展情况的议案》。
独立董事:李军、陆肖马、丁伟、王宇、王娴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2023年
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