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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石控股:关于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0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月的涉诉事项进行了统计,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现将新增涉诉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公司与北京快友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公司为被告北京快友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友世纪”)股东,享有公司法34条规定的股东知情权。2019年以来,被告未向原告提供审计报告,也拒绝了原告于2023年1月30日提出的查账申请,因此原告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3)原告: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被告:北京快友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快友世纪提供自2010年9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公司及其聘请的会计师查阅。

3.诉讼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0105民初41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置备自2010年9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

(2)原告查阅被告提供的上述材料时,在原告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原告委托的律师和会计师辅助进行。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4. 执行情况

本判决已执行完毕。

(二)公司与北京快友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原告快友世纪与被告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签署《借款合同》,后双方另行签署《延期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因被告未能如约按照前述协议约定时间还款,原告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3)原告:北京快友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被告: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5)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与被告2018年3月20日签署的《借款合同》第七条第4款(1)约定有效。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滞纳金3万元;

3)判令被告按照《借款合同》第七条第4款(1)约定承担未按时还款的违约责任,即被告丧失双方于2016年5月签署的《北京快友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合同》《北京快友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合同之跟投合同》中约定的除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之外的一切权利;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相关维权费用。

3.诉讼情况

本案件尚未判决。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仲裁及诉讼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三、诉讼审理情况及对公司影响

本次公告诉讼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1.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5民初41542号《民事判决书》;

2. 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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