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8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听取了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2023年1-6月份,公司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3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2023年1-6月份,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3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三、《关于延长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2年9月19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有效期调整为自2022年9月19日起12个月。我们认为:鉴于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即将届满,为保证本次发行事宜的顺利推进,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再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决议的有
效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治理的有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保障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顺利实施。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发行决议有效期的延长。
四、《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延长有效期即将届满,为确保本次发行相关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为自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除延长前述有效期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其他内容不变。我们认为此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治理的有关要求,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长生 | 王 涛 | 陈 贇 |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