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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集团: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0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询问后,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报告期内除为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对每笔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2023年对外担保事项履行了以下程序:2022年12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2023年1月11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2023年1月1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2023年2月6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2023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2023年5月15日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及由全资子公司为公司融资事项提供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均未逾期,没有违规担保的情况发生。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

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能够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风险。(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谭嘉因包强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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