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3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如下意见: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3年6月30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的对外担保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提供担保,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23年6月30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2名原股权激励对象已不符合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拟对上述2名原股权激励对象持有的公司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财务状况及公司股权分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本次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名:
魏 炜 黄志东 李娟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