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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隆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0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和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结果如下: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的情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满足《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度营业收入的增长率为56.75%,不低于15%;同时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为130.81%,不低于10%;本期限售股份解锁比例为100%。

4、依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绩效考核办法对全体激励对象所属部门在考核年度内进行了工作绩效考核,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该考核结果予以审核,确认2022年度本期除3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具备激励资格,其余24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为优秀,满足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100%解除限售的条件。

5、公司有关限制性股票授予和解除限售程序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全部成就,并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24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21.2957万股限制性股票安排解除限售。

二、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价格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数量及价格进行调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樊培银:

宋银立:

高 科:

2023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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