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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股份: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0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拟对《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在履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后予以实施。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规范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 完善股东大会运作机制,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完善股东大会运作机制,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2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
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 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3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5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6第四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由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四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由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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