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就公司2023年8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方面的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管理与使用募集资金、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已实施完毕,公司本次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相应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事项合法合规,已履行相关必要的审议程序,且调整事宜均在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8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且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四、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公告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及主体资源等实际情况,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决策和审议程序合规合法,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现实情况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募投项目的尽快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等事项。
五、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3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末的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公司
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无逾期担保的情形,不存在因担保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形。(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牛红军:
汪 吉:
汪顺静: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