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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电股份: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0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明确对股东投资的合理回报,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盈利能力、财务结构、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规划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规范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公司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分红。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在未来十二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或资产总额的10%。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四、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调整

公司以三年为周期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确定该时段的利润分配规划。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和公司长远规划为出发点,由董事会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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