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29 证券简称:华丰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2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8月28日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9,103.59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522.69万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93号),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914.89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9.26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 64,031.9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883.57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7,148.3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6月20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326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 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金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 金额 |
1 | 绵阳产业化基地扩建项目 | 27,941.71 | 27,941.71 |
2 | 研发创新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 9,636.77 | 9,636.77 |
3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10,000.00 | 10,000.00 |
合计 | 47,578.48 | 47,578.48 |
三、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情况
(一)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截至2023年6月2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9,103.59万元,拟置换金额为9,103.5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额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拟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金额 |
1 | 绵阳产业化基地扩建项目 | 27,941.71 | 27,941.71 | 5,677.96 | 5,677.96 |
2 | 研发创新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 9,636.77 | 9,636.77 | 3,425.63 | 3,425.63 |
3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10,000.00 | 10,000.00 | ||
合计 | 47,578.48 | 47,578.48 | 9,103.59 | 9,103.59 |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合计6,883.57万元,截至2023年6月20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522.69万元,拟置换金额为522.6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 | 预先使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不含增值税) | 拟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金额 |
1 | 承销及保荐费 | 4,586.86 | 141.51 | 141.51 |
2 | 审计及验资费 | 1,249.35 | 254.72 | 254.72 |
3 | 律师费 | 528.30 | 103.77 | 103.77 |
4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 482.08 | - | - |
5 | 用于本次发行的发行手续费、材料制作费等其他费用 | 36.98 | 22.69 | 22.69 |
合计 | 6,883.57 | 522.69 | 522.69 |
四、 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9,103.59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522.69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
五、 专项意见说明
(一)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以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9,103.59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522.69万元。
(二)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符
合公司实际经营与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相关事宜。
(三)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丰科技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同时,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华丰科技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无异议。
(四) 会计师鉴证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4806号),认为:华丰科技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华丰科技截止2023年6月20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六、 上网公告文件
(一)《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大华审[2023]0014806号》。
(三)《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