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拟审议事项的相关文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苏豪租赁大股东苏豪投资集团按照持股比例提供担保,不存在本公司提供超出股权比例的担保,担保公平、对等。且参股公司提供反担保,不存在向关联人输送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本事项,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之用)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廷信: |
冯巧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