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以及《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提供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专项说明: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除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未发现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以及为股东、股东的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3、截止2023年6月30日,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50万元(均是为子公司兰州黄河(金昌)麦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1.14%。
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为子公司兰州黄河(金昌)麦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属于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资金使用需要,且该担保事项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李培根 贾洪文 周一虹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