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23-061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至此将实施完毕,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1、2020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0年6月6日至2020年6月15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6月16日,公司对外披露了《监事会关
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2020年6月23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并对外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年8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2020年8月11日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行权价格为4.93元/份,向123名激励对象授予2,584万份股票期权。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1 年8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实施安排,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4.93元/股调整为 4.90元/股,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同意因激励对象离职的原因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2020年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已授予未解锁的股票期权数量由原2,584.00万份调整为2,312.00万份, 原预留部分416.00万份将不再授予。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通过考核的激励对象共109人,其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共924.80万份股票期权。
7、2022年8月1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 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实施安排,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4.90元/份调整为 4.87元/份;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同意因激励对象离职、第一个行权期届满尚未行权的原因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经调整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由原2,312.00万份调整为2,129.00万份。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满部分期权未行权的部分股票期权及因激励对象离职导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合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83万份。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通过考核的激励对象共95人,其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共615.60万份股票期权。
8、2023年8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满部分期权未行权的部分股票期权及因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未达成导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合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45.60万份。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注销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
1、部分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满未行权的部分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根据《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之“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的规定:“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截至2023年8月10日,激励计划已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届满,第二个行权期内,激励对象共计自主行权585.60万份,到期未行权30万份。公司按照规定对30万份逾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2、第三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未达成
根据《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之“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各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行权,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鉴于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相比2019年,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未达成,公司按照规定拟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可授予的所有股票期权共计615.60万份予以注销且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将实施完毕。综上所述,本次合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45.60万份,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上述股票期权注销事宜。
三、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及激励计划实施完毕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及激励计划实施完毕事项对公司股份总数不会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及激励计划实施完毕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且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注销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同意公司对因未达到行权条件导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六、律师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注销部分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完毕。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暨激励计划实施完毕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