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注销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且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注销事项。
二、关于公司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且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关于注销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且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时,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注销事项。
四、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事项并为其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易事特智能化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及合肥康尔信电力系统有限公司的融资事项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各子公司业务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为公司带来投资收益;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收取担保费用的费率定价公允、合理。本次担保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事项提供担保,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第一大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等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执行的对外担保事项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末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同时,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等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及子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 兵
关易波
林丹丹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