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和严谨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情况,公司有关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道德规范,客观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独立发表审计意见。该事项的提议、审核、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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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 媛 黄 陈 胡 启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