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06 证券简称:华阳集团 公告编号:2023-064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127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6,280,991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0.2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99,999,977.7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292,611.5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92,707,366.19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3年8月4日全部汇入公司指定账户,已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23)第00204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相关事项。
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市华阳多媒体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多媒体”)与广发证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市华阳精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精机”)与广发证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华阳通用电子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通用”)、广发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拟存放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账户名称 | 开户行 | 账号 | 拟存放募集资金金额 | 募集资金用途 |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东江支行 | 44050171823800002094 | 100,900,000.00 | 华阳多媒体智能汽车电子产品产能扩建项目 |
惠州市华阳多媒体电子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 | 44227201040007578 | 317,600,000.00 | |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惠州分行营业部 | 640938574 | 88,300,000.00 | 汽车轻量化零部件产品产能扩建项目 |
惠州市华阳精机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惠州水口支行 | 673077643538 | 472,400,000.00 | |
惠州华阳通用电子有限公司 | 工行惠州惠城支行营业室 | 2008020829200715097 | 263,207,366.19 | 华阳通用智能汽车电子产品产能扩建项目 |
惠州华阳通用电子有限公司 | 浦发银行惠州分行 | 40010078801500002986 | 150,300,000.00 | 智能驾驶平台研发项目 |
注: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东江支行、中国民生银行惠州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惠州水口支行、工行惠州惠城支行营业室不具备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权限,故分别由其上级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华阳通用、华阳多媒体、华阳精机(以下单独或合称为“甲方”)分别与6家银行机构(以下单独称为“乙方”)、广发证券(以下称为“丙方”)于近日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甲方华阳多媒体智能汽车电子产品产能扩建项目/华阳通用智能汽车电子产品产能扩建项目/智能驾驶平台研发项目/汽车轻量化零部件产品产能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小年、万小兵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通过邮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