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8月29日在河北省雄安新区以现场结合电话方式召开会议。本次会议由监事会副主席吴红伟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6人,实到5人,其中沈赟监事以电话方式参会,左志鹏监事委托谢闽监事行使表决权。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同意予以披露。
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A股)、2023年中期业绩报告(H股)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未发现参与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公司2023年中期合规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公司2023年中期风险管理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