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我们作为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材料,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定审批程序。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取投资回报,不会对公司募投项目建设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二)《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及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营。通过对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合理的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资金利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三)《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相关募投项目的实际需要,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提高募集资金利用效率,符合公司长期利益和募集资金使用安排。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的用途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四)《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运营资金需求,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的用途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定审批程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潘红波、邵泽宁、杨克成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