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32 证券简称:新柴股份 公告编号:2023-39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年产30万套绿色智慧发动机关键零部件建设项目二期”“高效节能环保非道路国Ⅳ柴油机生产线技改项目”和“新柴股份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749.46万元(含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现金管理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实际金额以资金划转日银行结算金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该事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70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0,283,400股,每股发行价4.97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99,608,498.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9,443,207.0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40,165,290.99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796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披露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投资金投资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由于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40,165,290.99元,少于《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484,094,500元,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并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下,对募投项目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了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万元) | 调整前拟使用募集资金 (万元) | 调整后拟使用募集资金 (万元) |
1 | 年产30万套绿色智慧发动机关键零部件建设项目二期 | 25,310.89 | 25,310.89 | 8,156.53 |
2 | 高效节能环保非道路国Ⅳ柴油机生产线技改项目 | 16,037.16 | 16,037.16 | 8,800.00 |
3 | 新柴股份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 | 7,061.40 | 7,061.40 | 7,060.00 |
合计 | 48,409.45 | 48,409.45 | 24,016.53 |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1.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施专户管理。
2.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 | 3301040160018017148 | 年产30万套绿色智慧发动机关键零部件建设项目二期 |
2 |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 | 19525201040880999 | 高效节能环保非道路国IV柴油机生产线技改项目 |
3 |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999018593210809 | 新柴股份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 |
三、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及节余募集资金概况
1.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及节余情况
截至2023年8月18日,公司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年产30万套绿色智慧发动机关键零部件建设项目二期”“高效节能环保非道路国Ⅳ柴油机生产线技改项目”和“新柴股份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上述募投项目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调整后拟使用募集资金 | 募集资金累计使用金额 | 利息及现金管理收入扣除手 | 待支付金额(注) (万元) | 节余募集 资金金额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续费净额(万元) | ||||
1 | 年产30万套绿色智慧发动机关键零部件建设项目二期 | 8,156.53 | 7,376.72 | 170.35 | 200.70 | 749.46 |
2 | 高效节能环保非道路国Ⅳ柴油机生产线技改项目 | 8,800.00 | 8,505.86 | 64.64 | 358.78 | 0.00 |
3 | 新柴股份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 | 7,060.00 | 7,122.56 | 62.56 | 0.00 | 0.00 |
合计 | 24,016.53 | 23,005.14 | 297.55 | 559.48 | 749.46 |
注:待支付金额为尚未支付的合同尾款和质保金。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转出后,待支付合同余款及质保金将继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将继续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支付尚未支付合同尾款及质保金,待上述待支付金额支付完毕后,募集资金专户将注销,公司、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2.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公司在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从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完成的前提下,本着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加强各个环节成本的控制、监督和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有效降低了项目建设成本和费用。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获得了一定的投资收益,同时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也产生了一定的存款利息收入。
四、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了最大限度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将“年产30万套绿色智慧发动机关键零部件建设项目二期”“高效节能环保非道路国Ⅳ柴油机生产线技改项目”和“新柴股份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749.46万元(含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现金管理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实际金额以资金划转日银行结算金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全面审核《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后,一致认为:鉴于公司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年产30万套绿色智慧发动机关键零部件建设项目二期”“高效节能环保非道路国Ⅳ柴油机生产线技改项目”和“新柴股份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业务拓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降低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此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3.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速资金周转,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未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亦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将“年产30万套绿色智慧发动机关键零部件建设项目二期”“高效节能环保非道路国Ⅳ柴油机生产线技改项目”和“新柴股份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4.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