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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科网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0

中电科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4版)

目次

第一章 总则 ...... 1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责任人的职责 ........ 2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 5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与管理 ...... 12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及披露程序 ...... 14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 ...... 16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 18第八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 ...... 19

第九章 保密措施 ...... 19第十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 20第十一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 21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 ...... 21

第十三章 附则 ...... 2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电科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公司披露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三条 公司应遵循的信息披露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责任人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一)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 财务负责人对其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四)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连带责任;

(五) 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六) 公司证券部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

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和传达给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深交所相关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公司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以临时报告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6、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7、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8、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9、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0、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1、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3、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7、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9、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交易涉及金额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标准的,应及时披露:

(一)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事项:

1.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 接受劳务;

3. 出售产品、商品;

4. 提供劳务;

5. 工程承包;

6.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适用前款“重大交易”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 本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存贷款业务;

7.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第十五条 按照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1.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2.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3. 合并、分立和分拆;

4. 重大诉讼和仲裁;

5. 破产事项;

6.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资产减值;

7. 回购公司股份;

8. 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9. 使用募集资金情况;

10. 办理现金选择权业务;

11.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 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公司出现本条第8项、第9项情形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应当在知悉被相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及时披露,在其后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相关情况进展,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提示。深交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增加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次数,并视情况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作出相应安排。

第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 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 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5.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 公司董事、总经理、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8.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9.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1.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2. 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3. 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事项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1.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 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3. 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 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第十九条 第十五条第7到11项、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参照《上市规则》第6.1.2条的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相关规定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信息:

(一)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出现、发生或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经理层管理人员:

1. 对出现、发生或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及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或将要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2. 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3. 为董事会秘书提供了解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重要经营决策、经营活动和经营状况的必要条件;

4. 存在需要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三)各部门和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1. 对出现、发生或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及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或将要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2. 有义务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公司所投资项目和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有关决议、文件及相关资料;

3. 存在需要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下列事项时,应及时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1.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 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公司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

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参照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及披露程序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组织协调公司的财务审计,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等有关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通知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要的

有关资料;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在本条第(一)款、第

(二)款的工作基础上,编制完整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全文和摘要,提交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审阅修订;

(四)履行公司信息披露保密审批程序;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送达董事审阅;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七)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定期报告,批准后由董事长签发;

(八)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九)董事会秘书在两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报深交所审核后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尽快组织起草

披露文稿;

(三)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在决议形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尽快组织形成公告文稿;

(四)履行公司信息披露保密审批程序;

(五)公告文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审定签发;

(六)董事长签发后报深交所审核后予以公告;

(七)监事会决议在决议形成后,监事会办公室应尽快形成公告文稿,报经监事会主席审定签发,审定签发的监事会决议公告交由董事会秘书报深交所审核后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的文稿在报纸、网站登载后,董事会秘书应认真检查核对,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 在法定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二) 在预先与深交所约定的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三)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信息披露时限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 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并在深交所指定报刊、网站上披露有关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和不实陈述;

(二) 公告文稿简洁、清晰、明了;

(三) 公告文稿不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

(四) 上传电子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 公告文件齐备;

(二) 公告格式符合要求;

(三) 公告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规范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 公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公告内容涉及的形式、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前将公告文稿及相关材料报送公司股票上市的深交所,经深交所同意后,公司自行联系公告事项。不能按预定日期公告的,应当及时报告深交所。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设置明确的档案管理岗位及其工作职责,负责信息披露文件、内部资料的档案管理,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进行信息沟通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十九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董事会秘

书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组织相关部门学习、实施相关文件。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交所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件相关材料报送深交所,并通过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其他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中的一种或几种为信息披露的指定刊载报纸。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交所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直通披露业务内部工作流程,严格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编制公告,加强业务操作的风险防控,确保直通披露质量。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直通披露业务,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章程、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深交所要求登载的临时报告除刊载于指定报纸外,还应刊载于深交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可以刊载于公司网站上,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它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等,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上或内部刊物上刊登的有关内容应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

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第八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

第四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由公司证券部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八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九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公司有关信息,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五十一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二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

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或泄漏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答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向深交所申请暂缓、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十六条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不得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相关信息,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施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 证券部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一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门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及追偿。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六十六条 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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