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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高院:《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0

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内部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应当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三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则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公司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十)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十一)《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负责审查和签署有关监事会的文件;

(四)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

(五)依照相关法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按照规定及时向监事会提供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九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监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组织机构

第十条 监事会由3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1/3。

监事辞职导致前款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1/2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时;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以及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如情况紧急或确有必要的,可以随时发出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

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为原则。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邮寄至监事会。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具体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列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委托的监事应当按委托书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经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及决议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监事对提案逐一进行表决。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投票表决或者书面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应做出决议。所有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

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条 监事会应当审核定期报告,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就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监事会未审核通过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重新编制定期报告。

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本规则的任何条款与《公司章程》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的“以上”、“不超过”含本数,“过半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监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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