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名称: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奥来德股票代码:688378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姓名:轩景泉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镇梅花路**号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镇梅花路**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姓名:轩菱忆住所:长春市绿园区东风街道迎春南路委**组通讯地址:长春市绿园区东风街道迎春南路委**组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姓名:李汲璇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镇梅花路**号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镇梅花路**号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拥有权益比例增加)
签署日期:2023年8月2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不需要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来德”)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奥来德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 | 指 |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上市公司、公司、奥来德 | 指 |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发行 | 指 |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长春巨海 | 指 | 长春巨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15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注:本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1、姓名:轩景泉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150102196509******
5、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镇梅花路**号
6、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镇梅花路**号
7、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1、姓名:轩菱忆
2、性别:女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220105198906******
5、住所:长春市绿园区东风街道迎春南路委**组
6、通讯地址:长春市绿园区东风街道迎春南路委**组
7、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1、姓名:李汲璇
2、性别:女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150102196408******
5、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镇梅花路**号
6、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镇梅花路**号
7、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四)一致行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为长春巨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具体情况如下:
注:轩景泉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62.04%,其他26名有限合伙人出资37.9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为自然人,一致行动人长春巨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轩景泉,长春巨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控制关系图如下:
名称 | 长春巨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注册地址 | 长春市高新区华光路三佳综合楼336室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轩景泉 |
注册资本 | 1,000万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101MA14XU426F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经营范围 | 利用自有资金对相关项目进行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代客理财、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业务,严禁非法集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17-11-29 |
经营期限 | 2017-11-29至无固定期限 |
轩景泉
长春巨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其他股东
62.04%
37.9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主要职业、职务
(一)轩景泉
1990年5月至1992年5月任内蒙古工学院锻压研究室教师,1992年5月至1998年7月任长春三友模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8年7月至1999年1月任长春长江路电脑科技商品经营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处处长,1999年1月至2007年2月任长春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5年1月至今历任吉林中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监事、董事长,2005年6月至2008年11月任奥来德有限董事长兼总经理,2008年11月至今任奥来德董事长兼总经理。目前兼任奥来德子公司上海升翕执行董事、珂力恩特董事长、奥来德(上海)执行董事、奥来德(长春)执行董事。
(二)轩菱忆
2012年9月至2015年5月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审计员,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产品经理,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任奥来德董事,2016年5月至11月任奥来德监事,2016年11月至2019年10月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高新支行行长助理,2019年10月至2021年4月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高新支行行长,2021年4月至今任奥来德投资总监。
(三)李汲璇
1987年7月至1992年5月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卷烟厂任职,1992年5月至2003年5月任长春三友模具有限公司会计,2003年5月至2014年12月任长春国浩模具有限公司总经理,2005年1月至今任吉林中路董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内均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和主营业务的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的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关联关系 | 业务范围 | 主营业务 |
1 | 长春巨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轩景泉持股62.04%,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利用自有资金对相关项目进行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代客理财、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业务,严禁非法集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未实际开展业务,为公司职工持股平台 |
2 | 海南德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轩菱忆持股34%,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品牌管理;税务服务;财务咨询;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融资咨询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国内贸易代理;礼仪服务;广告设计、代理;规划设计管理;专业设计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从事私募投资业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公司相同、相似业务,与公司不存
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缓解上市公司高速发展下的营运资金压力,增强抗风险能力,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决定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实际控制人以现金增资有利于提升市场认可度,保障企业发展方向稳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或处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轩景泉先生直接持有奥来德31,308,648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1.78%,轩菱忆女士直接持有奥来德13,953,799股股份,持股比例为9.71%,李汲璇女士直接持有奥来德1,827,896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27%,轩景泉先生、轩菱忆女士、李汲璇女士合计持有奥来德47,090,343股股份,直接持股比例为
32.76%;轩景泉先生控制的长春巨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奥来德1,960,0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36%,轩景泉先生通过控制长春巨海间接控制奥来德1,960,000股股份,间接控制比例为1.36%。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间接控制的股份合计为49,050,343股,直接间接控制股份比例为34.12%。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奥来德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更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轩景泉先生直接持有奥来德34,774,768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3.39%,轩菱忆女士直接持有奥来德15,439,278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0.38%,李汲璇女士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降为1.23%。轩景泉先生控制的长春巨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降为1.32%。公司实际控制人轩景泉先生、轩菱忆女士、李汲璇女士直接间接控制的股份比例增至36.32%,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轩景泉先生、轩菱忆女士、李汲璇女士。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后,奥来德实际控制人仍为轩景泉先生、轩菱忆女士、李汲璇女士。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的情况。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为轩景泉、轩菱忆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结构化融资等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将上市公司或除轩景泉、轩菱忆及其控制的主体外的其他关联方的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轩景泉、轩菱忆已就其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来源作出如下承诺:“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资金全部为本人的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结构化融资等情形;本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将上市公司或除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主体外的其他关联方的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本人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代持股权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第六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一、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
本次权益变动前,轩景泉先生直接持有奥来德31,308,648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1.78%,轩菱忆女士直接持有奥来德13,953,799股股份,持股比例为9.71%,李汲璇女士直接持有奥来德1,827,896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27%,轩景泉先生、轩菱忆女士、李汲璇女士合计持有奥来德47,090,343股股份,直接持股比例为
32.76%;轩景泉先生控制的长春巨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奥来德1,960,0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36%,轩景泉先生通过控制长春巨海间接控制奥来德1,960,000股股份,间接控制比例为1.36%。公司实际控制人轩景泉先生、轩菱忆女士、李汲璇女士直接间接控制的股份合计为49,050,343股,直接间接控制股份比例为34.12%。本次权益变动后,轩景泉先生直接持有奥来德34,774,768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3.39%,轩菱忆女士直接持有奥来德15,439,278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0.38%,李汲璇女士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降为1.23%。轩景泉先生控制的长春巨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降为
1.32%。公司实际控制人轩景泉先生、轩菱忆女士、李汲璇女士直接间接控制的股份比例增至36.32%,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轩景泉先生、轩菱忆女士、李汲璇女士。
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2022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正式方案及轩景泉先生、轩菱忆女士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且轩景泉先生、轩菱忆女士已承诺因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
据此,本次权益变动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
轩景泉先生、轩菱忆女士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一)本次发行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以公司截至2023年7月31日股本结构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4,951,599股限售流通股,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型 | 发行前 | 发行后 | ||
股份数量(股) | 股份占比 | 股份数量(股) | 股份占比 | |
非限售流通股 | 93,648,232.00 | 65.16% | 93,648,232.00 | 62.99% |
限售流通股 | 50,077,470.00 | 34.84% | 55,029,069.00 | 37.01% |
总股本 | 143,725,702.00 | 100.00% | 148,677,301.00 | 100.00% |
(二)本次发行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截至2023年7月31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1 | 轩景泉 | 31,308,648 | 21.78 |
2 | 轩菱忆 | 13,953,799 | 9.71 |
3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社保基金1102组合 | 7,166,432 | 4.99 |
4 | 大阳日酸(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6,234,074 | 4.34 |
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添富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4,145,815 | 2.88 |
6 | 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275,000 | 1.58 |
7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银施罗德数据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238,098 | 1.56 |
8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鹏华沪深港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43,580 | 1.42 |
9 | 长春巨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960,000 | 1.36 |
10 | 李汲璇 | 1,827,896 | 1.27 |
合计 | 73,153,342 | 50.90 |
(三)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假设以以上持股数量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示意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1 | 轩景泉 | 34,774,768 | 23.39 |
2 | 轩菱忆 | 15,439,278 | 10.38 |
3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社保基金1102组合 | 7,166,432 | 4.82 |
4 | 大阳日酸(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6,234,074 | 4.19 |
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添富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4,145,815 | 2.79 |
6 | 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275,000 | 1.53 |
7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银施罗德数据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238,098 | 1.51 |
8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鹏华沪深港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43,580 | 1.37 |
9 | 长春巨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960,000 | 1.32 |
10 | 李汲璇 | 1,827,896 | 1.23 |
合计 | 78,104,941 | 52.53 |
注:本次发行后各股东的持股数量、比例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为准。
第七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调整的计划。如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在未来12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发行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本报告书签署日如后续存在上述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来12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如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修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拟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上市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进行重大变动的具体计划。如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
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如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在人员、资产和财务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能力不会受到影响,在采购、生产、运营、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仍将继续保持独立。
二、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关系。
三、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市公司日常发放薪酬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发生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节 与上市公司的重大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重大交易,业务发生如下情况:
1、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2、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3、向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4、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十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为自然人,其中轩景泉通过长春巨海间接控制部分上市公司股份,长春巨海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度 /2022.12.31 | 2021年度 /2021.12.31 | 2020年度 /2020.12.31 |
总资产 | 698.70 | 698.61 | 698.50 |
净资产 | 698.60 | 698.61 | 698.50 |
营业收入 | - | - | - |
净利润 | 149.59 | 100.11 | 0.11 |
第十二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其他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本人/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3、本次认购资金来源的说明;
4、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份认购协议》;
5、自权益变动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关于买卖奥来德股票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承诺函。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1、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证券部办公室
2、联系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硅谷新城生产力大厦A座19层
3、联系电话:0431-85800703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
轩景泉 |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
轩菱忆 |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
李汲璇 |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长春巨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年 月 日 |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
轩景泉 |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
轩菱忆 |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
李汲璇 |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长春巨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年 月 日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
股票简称 | 奥来德 | 股票代码 | 688378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轩景泉,轩菱忆,李汲璇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否?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否?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化转货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集成? 赠与? 其他(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 轩景泉: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31,308,648股 持股比例:21.78% 轩菱忆: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13,953,799股 持股比例:9.71% 李汲璇: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1,827,896股 持股比例:1.27% 长春巨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1,960,000股 持股比例:1.36%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轩景泉 变动种类:增加 变动数量:3,466,120股 变动比例:1.61% 轩菱忆 变动种类:增加 变动数量:1,485,479股 变动比例:0.67%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否?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否?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否?不适用?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否?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否?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已取得的相关批准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2、2023年6月12日,发行人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审核意见为奥来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3、2023年7月25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88号)(注册生效日为2023年7月20日),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 是?否? |
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
轩景泉 |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
轩菱忆 |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
李汲璇 |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长春巨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