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日常运营资金周转需要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以结构性存款产品形式进行现金管理,交易风险较低,能更好的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本数)或等值外币的闲置自有资金,以结构性存款产品形式进行现金管理,交易对方限定为商业银行,收益类型为浮动收益,且该等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可滚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