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年8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或称 “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监事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议事时,应严格遵守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对股东大会和全体股东负责。监事应本着勤勉、诚信的原则履行职责。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及相关工作程序第四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有关事项提交审议前的基本工作程序
(一)监督违规、违法行为的工作程序:监事会行使本规则第四条第(三)、
(四)项职权,由监事会主席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草拟报告,提交监事会审议。监事会审议作出处理意见的,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处理意见的实施,并将实施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备查。
(二)经营、财务状况监督工作程序:监事会行使本规则第四条第(二)、
(八)项职权,由监事会主席组织财务人员、决定是否聘请中介机构介入监督工作,并根据检查结果草拟书面报告,提交监事会审议。审议结果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实施。
(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工作程序:监事会行使第四条第(五)项职权,必须由两名以上的监事向监事会提交书面报告,阐述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必要性,由监事会审议后作出决议。
(四)对重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工作程序:监事会行使本规则第四条第(一)项职权,由监事会主席组织有关人员草拟独立意见报告,提交监事会审议。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和召集
第六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有事先拟订的议题。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七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向监事会主席提交书面文件说明理由。如果提议的理由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或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监事会主席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十日和五日前通知全体监事,包括但不限于专人送出、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如遇事态紧急,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可不受前款时限的限制,但应在监事会会议记录中对此作出记载并由全体与会监事签署。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会议。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和记录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采取逐项审议和举手表决方式。对每一审议事项,每位监事都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才有效,除非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五条 主持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责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或列席会议资格者或未受邀请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及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是根据监事表决结果整理出的书面文件。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监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亲自出席、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和缺席的理由;
(三)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记录等材料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