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仔细审阅了提交本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在听取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判断,就下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国新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立
意见
我们审阅了本议案的相关材料,认为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此关联交易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阅公司《关于国新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及国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国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作为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能够按照《公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未发现财务公司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不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国新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二、《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库存股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本议案的相关材料,认为公司本次注销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注销股份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规划,不会对公司的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1,812,233股公司股份予以注销,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本议案的相关材料,认为董事候选人王志学先生、黄洁蔚女士的任职资格、提名、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本次王志学先生、黄洁蔚女士的提名,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黄 生
许大志江 伟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