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珀莱雅:《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0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谨慎投资、科学决策、规范运作、防范风险、保值增值”的原则,应根据公司现金流及资金需求的实际情况进行,理财项目投资规模和期限应与公司资金规模、资金使用计划、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或电子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章 决策和披露程序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单日投资理财最高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委托理财金额未达到上述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决定。

上述权限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不符合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为准。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需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第十二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委托理财业务,还应当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与关联交易相关的规定。

第四章 内部管理和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筛选投资对象。严格遵循审慎原则,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二)负责投资前的评估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业务的资金来源、投资品种、投资规模、投资期限、预期收益等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三)负责提出和上报委托理财业务方案。汇总委托理财业务的评估论证情况及建议,拟制委托理财产品配置策略及方案选择,上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董事长,并同时抄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负责实施经批准的委托理财业务方案。协助公司经营管理层与受托方签订书面或电子协议、合同、产品说明书等文件,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并根据相关文件,办理开设和管理委托理财相关账户、资金调入调出、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等有关事宜。委托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应及时将相关实施情况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

(五)负责投资期间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建立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台账,持续跟踪和分析理财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安全状况等,密切关注交易对方的重大动向,如发现或判断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董事

长汇报,并同时抄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必要时由公司董事长向董事会汇报。

(六)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负责及时将委托理财合同或协议、产品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及时归档保存。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有关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日常事务,当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风险时,相关经办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分管领导及财务负责人,同时抄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避免或降低投资损失,必要时应当立即上报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项目的审核与监督,包括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办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和账务处理情况等,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委托理财业务情况。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必要时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工作人员与委托理财业务受托方等知情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在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相关的信息公开披露前或者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个人或组织泄露、透露,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在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前,相关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委托理财业务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拟订,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八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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