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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新3: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证券代码:400100证券简称:工新3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新增诉讼涉案金额:27,683,466.71元及诉讼费用等。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新增170起投资者诉讼案件尚未收到法院判决,其他已披露且后续有进展的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具体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的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近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170名投资者《民事起诉状》、(2021)黑01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书》等288份一审民事判决书,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2022)黑民终1290号《民事判决书》等6份二审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新增170起投资者诉工大高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共计170名投资者

被告:工大高新

个别案件共同被告增加时任董监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

2、案件基本情况

工大高新于2018年7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黑调查字[2018]25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工大高新于2020年10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2号),黑龙江证监局认定工大高新存在违法事实,170名投资者据此向哈中院提起诉讼。

因投资者诉讼案件较多且存在随时变动的情形,新增投资者诉讼案件的基本信息为公司根据目前已收到的法律文书统计披露,最终情况以法院判决为准,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披露的相关公告。

3、原告诉讼请求

170名投资者请求判令工大高新赔偿原告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等共计27,683,466.71元及诉讼费用;个别案件请求判令时任董监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工大高总、信达证券、国海证券、工大集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已披露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本次收到288起投资者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判决公司赔偿总金额为15,150,838.88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2)黑01民初1286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陈荔

被告:工大高新、工大高总、张大成、姚永发、何显峰、任会云、崔国珍、吕占生、徐艳华、颜跃进、梁会东、田黎明、张砚超

2、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工大高新赔偿投资差额损失等共计655,643.05元,本案的诉讼费用均由工大高新承担,工大高总、张大成、姚永发、何显峰、任会云、崔国珍、吕占生、徐艳华、颜跃进、梁会东、田黎明、张砚超对陈荔上述投资损失和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一审判决,情况如下:

(1)工大高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等共计

213,378.43元;

(2)张大成对工大高新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姚永发对工大高新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356.43元,原告负担6,938.83元,工大高新负担3,417.60元,张大成对工大高新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姚永发在工大高新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7起一审已判决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7名投资者

被告:工大高新、张大成、任会云

2、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工大高新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等共计1,696,147.14元,张大成、任会云对上述损失和诉讼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一审判决,情况如下:

(1)工大高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等共计539,740.88元;

(2)张大成对工大高新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共计24,099.88元,原告负担15,531.49元,工大高新负担8,568.39元,张大成对工大高新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

(三)95起一审已判决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95名投资者

被告:工大高新、工大高总、张大成、姚永发、中准会计师事务所

2、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工大高新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等共计17,031,229.96元,工大高总、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张大成、姚永发对原告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一审判决,情况如下:

(1)工大高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等共计5,844,012.63元;

(2)张大成对工大高新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姚永发、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对工大高新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650.22元,原告负担194,563.96元,工大高新负担97,086.26元,张大成对工大高新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姚永发、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在工大高新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51起一审已判决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51名投资者

被告:工大高新、张大成、姚永发、中准会计师事务所

2、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工大高新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等共计9,005,451.40元,张大成、姚永发、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一审判决,情况如下:

(1)工大高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等共计2,575,283.46元;

(2)张大成对工大高新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姚永发、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对工大高新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

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383.71元,原告负担106,921.61元,工大高新负担41,462.10元,张大成对工大高新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姚永发、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在工大高新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五)(2022)黑01民初1571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原告:吴胜建被告:工大高新、张大成、姚永发

2、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工大高新赔偿投资差额损失等共计77,353.18元,张大成、姚永发对吴胜建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均由工大高新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公司收到一审判决,情况如下:

(1)工大高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吴胜建投资差额损失等共计1,829.74元;

(2)张大成对工大高新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姚永发对工大高新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吴胜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3.83元,原告负担1,692.82元,工大高新负担41.01元,张大成对工大高新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姚永发在工大高新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六)83起一审已判决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83名投资者被告:工大高新、工大高总、工大集团、张大成、中准会计师事务所

2、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工大高新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等共计14,734,344.00元,工大高总、工大集团、张大成、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公司收到一审判决,情况如下:

(1)工大高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等共计4,770,737.78元;

(2)张大成对工大高新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对工大高新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554.07元,原告负担174,301.02元,工大高新负担82,253.05元,张大成对工大高新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在工大高新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七)7起一审已判决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7名投资者

被告:工大高新

2、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工大高新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等共计699,971.7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均由工大高新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一审判决,情况如下:

工大高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等共计

170,629.83元;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39.58元,原告负担10,722.30元,工大高新负担3,517.28元。

(八)(2022)黑01民初2258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米军生

被告:工大高新、中准会计师事务所

2、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工大高新赔偿投资差额损失等共计688,355.99元,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本案件全部诉讼费。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一审判决,情况如下:

(1)工大高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等共计150,552.28元;

(2)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对工大高新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米军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83.56元(米军生已预交),由工大高新负担3,311.05元,7,372.51元退还米军生。

(九)30起一审已判决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30名投资者

被告:工大高新、张大成、中准会计师事务所

2、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工大高新、张大成、中准会计师事务所赔偿投资差额损失等共计

1,706,949.1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公司收到一审判决,情况如下:

(1)工大高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等共计656,173.13元;

(2)张大成对工大高新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对工大高新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95.46元由工大高新负担,张大成对工大高新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在工大高新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十)2起一审已判决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2名投资者

被告:工大高新、张大成、姚永发、何显峰、任会云、崔国珍、彭海帆、吕占生、徐艳华、颜跃进、梁会东、田黎明、张砚超

2、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工大高新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等共计53,957.06元,张大成、姚永发、何显峰、任会云、崔国珍、彭海帆、吕占生、徐艳华、颜跃进、梁会东、田黎明、张砚超对原告的上述损失和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一审判决,情况如下:

(1)工大高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等共计15,850.85元;

(2)张大成对工大高新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姚永发、何显峰对工大高新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3.29元,原告负担689.65元,工大高新负担303.64元,张大成对工大高新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姚永发、何显峰在工大高新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2021)黑01民初1935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原告:张东耀被告:工大高新、张大成、姚永发、吕莹、王梅、何显峰、任会云、崔国珍、张景杰、吕占生、徐艳华、颜跃进、梁会东、田黎明、张砚超

2、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工大高新赔偿投资差额损失等共计14,982.00元,本案件的诉讼费均由工大高新承担,张大成、姚永发、吕莹、王梅、何显峰、任会云、崔国珍、张景杰、吕占生、徐艳华、颜跃进、梁会东、田黎明、张砚超对上述损失和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案件进展情况公司收到一审判决,情况如下:

(1)工大高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东耀投资差额损失等共计3,868.95元;

(2)张大成对工大高新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吕莹、姚永发、王梅、何显峰对工大高新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张东耀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55元,张东耀负担129.47元,工大高新负担45.08元,张大成对工大高新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吕莹、姚永发、王梅、何显峰

在工大高新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9起一审已判决案件

1、案件当事人原告:9名投资者被告:工大高新、张大成、姚永发、何显峰、任会云、崔国珍、吕占生、徐艳华、颜跃进、梁会东、田黎明、张砚超

2、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工大高新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等共计578,543.63元,张大成、姚永发、何显峰、任会云、崔国珍、吕占生、徐艳华、颜跃进、梁会东、田黎明、张砚超对工大高新应付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公司收到一审判决,情况如下:

(1)工大高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等共计208,780.92元;

(2)张大成对工大高新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姚永发、何显峰对工大高新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26.48元,原告负担3,237.11元,工大高新负担4,189.37元,张大成对工大高新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姚永发、何显峰在工大高新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4起二审已判决案件

1、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4名投资者

被上诉人:工大高新

2、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4名投资者以工大高新存在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

哈中院经过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工大高新赔偿4名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等共计125,615.59元;驳回4名投资者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281.47元,4名投资者负担14,931.33元,工大高新负担2,350.14元。

3、案件进展情况4名投资者收到一审判决后,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经过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1,883.78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十四)(2022)黑民终1290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上诉人:俞丽君、中准会计事务所被上诉人:工大高新、工大高总、张大成、工大集团

2、案件基本情况2021年,俞丽君以工大高新存在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哈中院经过审理作出(2022)黑01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工大高新赔偿俞丽君投资差额损失共计428,278.04元,张大成对工大高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准会计事务所对工大高新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俞丽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98.94元,俞丽君负担11,176.36元,工大高新负担5,422.58元,张大成对工大高新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中准会计事务所在工大高新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进展情况俞丽君和中准会计事务所收到一审判决后,分别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经过审理后作出(2022)黑民终1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俞丽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74.77元,中准会计师事务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5.35元,由俞丽君、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各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十五)(2022)黑民终867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上诉人:陈少卫、姚永发、吕莹、王梅被上诉人:何显峰、任会云、崔国珍、张景杰、吕占生、徐艳华、颜跃进、梁会东、田黎明、张砚超一审被告:工大高新、张大成

2、案件基本情况2021年,陈少卫以工大高新存在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哈中院经过审理作出(2022)黑01民初3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工大高新赔偿陈少卫投资差额损失共计53,833.26元,张大成对工大高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吕莹、姚永发、王梅对工大高新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陈少卫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34.59元,陈少卫负担3,512.28元,工大高新负担1,122.31元,张大成对工大高新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吕莹、姚永发、王梅在工大高新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进展情况陈少卫、姚永发、吕莹、王梅收到一审判决后,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经过审理后作出(2022)黑民终8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维持哈中院(2022)黑01民初398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2)撤销哈中院(2022)黑01民初3985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项(驳回陈少卫其他诉讼请求);

(3)何显峰对工大高新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陈少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陈少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5.83元,由何显峰负担58元,由陈少卫负担1,087.83元;姚永发、吕莹、王梅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三人各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本次新增170起投资者诉讼案件尚未收到法院判决,其他已披露且后续有进展的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具体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的审计结果为准。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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