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按出资比例向参股公司信祥公司提供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支持参股公司深圳市信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祥公司”)运营,拟同意继续与信祥公司其他三名股东按出资比例向信祥公司提供借款2,000万元,展期期限2年;其中,公司为信祥公司提供借款800万元,借款展期至2025年7月26日止。按照公司银行融资成本及公司有关规定计算资金占用相关成本,按季度收取,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
我们认为,公司和信祥公司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共同为信祥公司提供借款展期,有助于支持信祥公司运营,风险基本可控;该借款按照公司银行融资成本及公司有关规定计算资金占用相关成本,定价公允。信祥公司系公司的关联法人,本事项属关联交易但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按出资比例向参股公司信祥公司提供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梅月欣 王丽娜 刘 科赵新炎 郑水园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